文/图 青海法治报·法眼记者 祝嘉忆
未成年人的成长,关乎国家的未来和民族的命运。随着时代的发展,未成年人成长的环境日益复杂,面临诸多新挑战,如网络沉迷、校园欺凌等,保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和身心健康变得愈发重要和紧迫。
为此,青海省人大常委会积极响应,修订《青海省未成年人保护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并经青海省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将于8月1日起正式施行。《条例》的出台与实施,正是我省对于未成年人保护工作的高度重视和坚定承诺。这部法规如同一道坚实的屏障,守护着每一个孩子的成长之路,让爱与关怀伴随他们成长的每一步。
响应社会新变化及时调研并修订
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高度重视青少年,关心青少年成长成才,尤其对未成年人保护工作多次作出重要指示批示,对完善未成年人保护相关法律制度、改进未成年人保护工作提出明确要求。为此,2020年全国人大常委会对未成年人保护法进行了全面修订。
《青海省未成年人保护条例》于2012年通过,实施13年来,为保障青海省未成年人保护工作发挥了积极作用,但随着经济社会日新月异的发展变化,其中很多内容已不适应新形势、新情况、新要求的需要。“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决策部署和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指示精神以及省委关于保护未成年人工作的最新要求,同时衔接好修订后的未成年人保护法,今年年初省人大常委会将我省未成年人保护条例的修改列入了年度立法计划。”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副主任陈锦花告诉记者。
省人大社会委、省妇女联合会、省民政厅在深入调研的基础上,完成了修订草案的前期起草工作,并提请3月26日召开的省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四次会议进行初次审议。会后,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根据常委会组成人员的审议意见,对修订草案作了认真研究修改,书面征求了各市(州)、自治县人大常委会,立法基地及部分基层立法联系点意见。
“我们还赴西宁市、黄南藏族自治州、海北藏族自治州门源回族自治县开展立法调研,听取人大、政府及其相关部门、人民团体、基层代表等的意见建议。同时召开了有常委会立法智库专家、省人大社会委、省政府相关部门、省高级人民法院、省人民检察院以及有关人民团体等参加的座谈会和论证会。”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法规二处处长李斌业说道。
在深入研究各方面意见建议、认真吸纳修改的基础上,对修订草案进行了反复修改,提出了修订草案修改稿。5月9日,省人大法制委员会召开第二十六次全体会议,对修订草案修改稿进行审议。5月14日经省人大常委会第四十六次主任会议研究同意后提请省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5月21日,省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五次会议全票表决通过了《条例》。
以“六大保护”为主线形成合力体系
“未成年人保护工作涉及面广、情况复杂、关系重大,是一项庞大的系统工程,需要全社会同题共答,同向发力。因此,《条例》围绕‘六大保护’,打造多角度多层次多方位保护格局。”陈锦花介绍。
《条例》共九章五十七条,在立法体例上设置了家庭保护、学校保护、社会保护、网络保护、政府保护、司法保护六章内容,形成了条例“六大保护”合力体系,并明确未成年人保护实行党委领导、政府主导、部门联动、家庭学校尽责、社会协同、公众参与的工作机制。
“为更好凝聚有关政府部门的工作合力,在总结我省已有经验的基础上,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妇女儿童工作的机构,负责未成年人保护工作的组织、协调、指导、督促,统筹有关部门共同做好相关工作,并规定公安、检察、法院和司法行政部门应当健全未成年人司法保护协调联动机制。妇联、共青团等单位以及其他人民团体、有关社会组织,应当协助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做好未成年人保护工作,维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进一步织牢织密了未成年人的法治保护网。”陈锦花介绍。
针对近年来未成年人保护工作出现的许多新情况、新问题,迫切需要进行制度设计予以回应,像近年来未成年人心理问题增多的实际,《条例》规定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关注未成年人的生理、心理健康状况以及情感需求和思想状况,及时沟通并给予正确指导,而学校应当按照规定配备专职或者兼职心理健康教育教师,建设心理辅导室,建立健全学生心理健康问题的筛查和早期干预机制。
此外,教职员工侵害未成年学生的案件时有发生,《条例》规定学校、幼儿园应当执行入职报告和准入查询制度,不得聘用、引进因虐待、性侵害、性骚扰、体罚或者侮辱学生等情形被开除或者解聘的人员。社会高度关注的校园欺凌事件,《条例》则是规定学校应当建立健全学生欺凌防控工作机制,公布举报、求助渠道。
新增专章筑牢未成年人保护格局
“学校、幼儿园周边二百米范围内不得设置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营业性娱乐场所、酒吧等不适宜未成年人活动的场所,并且这些场所还要在显著位置设置未成年人禁入标识。”“学校、幼儿园周边一百米范围内不得设置烟、酒、彩票销售网点,并禁止向未成年人销售烟、酒、彩票或者兑付彩票奖金,经营者应当在显著位置设置不向未成年人销售烟、酒或者彩票的标识。”“任何企业、组织和个人不得向未成年人提供文身服务,不得教唆、引诱、胁迫未成年人文身。”
上医治未病。“对未成年人最好的保护就是将伤害消除在危险发生之前。所以,《条例》在总则中就明确强制报告制度,规定国家机关、村(居)民委员会、密切接触未成年人的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在工作中发现未成年人身心健康受到侵害、疑似受到侵害或者面临其他危险情形的,应当立即向公安等有关部门报告。”李斌业说。
“随着网络信息技术的快速发展,网络空间作为家庭、学校、社会等现实世界的延伸,已成为未成年人成长的新环境,但如果用网无度或者缺乏监管,未成年人会因为自制力和分辨力不强等原因,容易导致沉迷网络影响身心健康等后果。修订后的《条例》,专门增加‘网络保护’一章。”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法规二处干部任闻章说道,“从明确相关部门、未成年人父母、学校及网络产品和服务提供者的职责入手,建立协同保护机制,以解决未成年人在网络世界中遇到的不良信息诱导、网络游戏沉迷等问题。”
《条例》在总则中还明确规定保护未成年人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履行为未成年人提供生活、学习、健康、安全方面的保障等十方面监护职责,同时也要求监护人应当及时预防和制止未成年人打架斗殴、欺凌他人、行骗、盗窃、抢劫抢夺、故意损毁公私财物、赌博、吸毒、卖淫嫖娼方面不良行为。学校、幼儿园应当建立健全校园安全管理制度,同时还应建立预防性侵害、性骚扰未成年人等工作制度;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要在城市建设中融入儿童友好理念,建立和改善适合未成年人的活动场所和设施,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建立未成年学生保护工作评估制度;民政部门应当对符合临时监护、长期监护法定条件的未成年人依法监护,及时作出安排;公安、检察、法院和司法行政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涉及未成年人刑事案件“一站式”办案救助机制。
“修订后的《条例》在维护法制统一的前提下,紧贴省情实际,总结已有经验,聚焦群众急难愁盼,坚持务实管用,对于保障未成年人合法权益,保护未成年人身心健康,护航未成年人全面发展,培养担当民族复兴大任的时代新人,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必将推动我省未成年人保护事业高质量发展。”省人大常委会副秘书长祁敬婷表示。